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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皇帝代表帝国发布大赦令、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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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皇帝因病因事不能行使君上大权的,由皇帝指定地人选监国,一旦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情形消失,则监国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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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监国需以皇帝名义行使大权,有关责任亦以皇帝名义承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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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二十二条,总算是把君上大权这一章给读完了,会场中人松了一口气,在御座上留意观察的林广宇本人也松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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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时国人之政治常识。多半是分不清楚何谓君主立宪、何谓立宪君主的。但比较一致的一件谓君主立宪有两类。一类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或叫虚君式的立宪制度,国家的最高元首虽然是君主,但君主本人是不参与实际政治地,即便名义上代表国家发号施令所遵循地也是议会机关地决议——徒具空名的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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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则日本式的君主立宪,或叫实君式的立宪制度,君主不仅担当国家的最高元首。而且还参与国家政治,甚至于在多数场合还要以君主的意见为准则,这种君主立宪的国家就比较多了,除日本外,德国、俄国均在此列。当然,由于历史传承地不同,君主参与政治的方式与国家体制的实际运作也大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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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识之士在维新年间对帝国要采取何种君主立宪并未有学术性的探讨,但基本的倾向性意见却是一致的——以日为师。就林广宇本人而言。他也不愿意做一个有名无实的盖章机器。特别是他还有穿越优势时,这种盖章机器更是对国家和民族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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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便有了总揽统治权地帝国宪法。有了在宪法制约、五权制衡下地有限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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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皇帝怔怔地有些出神,梁启超以为皇帝是因为君权受到各种制约而感到惆怅,便劝道:“皇上,有了这22条君上大权作为保‘大权统于朝廷’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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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广宇笑了,他知道梁启超误解了他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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