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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秦代规定黔首除了可以“冗爵除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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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黔首若想用爵位来除戍,官府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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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柒)》130/j61记载:“?爵一级,除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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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二岁,什、伍、乘不用此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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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简规定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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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爵位“除毋过二岁”,推测此处所免除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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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是戍役。令文规定军事什伍不用此令,故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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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的应是与之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吏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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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规定不更及以上的高爵者拥有免除徭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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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故吏民想要以爵位来免除戍役,似乎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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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厚非。汉初张家山汉简《具律》简96中有“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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戍四岁”,整理者疑“爵”字为衍文,戍指戍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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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元先生认为爵戍四岁,也就是用爵级来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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戍边四年的惩处。而汉初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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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至少有爵戍四岁和爵戍二岁两种情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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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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麓秦简(陆)》16/1442+j69-1+j75-8+j69-2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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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狱案覆论出错处罚时规定到:“百人到不盈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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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夺爵各一级;千人以上,夺各二级。其毋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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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令以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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