戍新地,级四……”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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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四”后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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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可补充为“级四岁”。也就是说,秦代若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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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处罚夺取一级爵位,无爵者需以卒的身份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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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四岁以抵偿,可见秦代爵位级数与戍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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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存在一定序列关系。再者,对照前引“冗爵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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戍”的相关规定,秦代可用“冗爵”除戍,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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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施行的军功爵不得如此,亦不符合秦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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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因此,秦代的黔首无论是以“冗爵”还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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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爵皆得用以除戍,当能说明秦代的“冗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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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爵具有相同的效力。从里耶秦简所见冗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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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有上造爵来看,若被征发的冗佐史此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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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爵位,则按照约定的冗作期限给予不超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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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的爵位即可。秦代冗日期满后授予的“冗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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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与此前既有爵位进行叠加,也可说明“冗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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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军功爵并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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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说明的是,岳麓秦简规定“冗爵”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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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不得超过二级,说明其存在级别限制。《岳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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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伍)》173/1849规定:“能捕以城邑反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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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而舍者一人,□(拜)爵二级,赐钱五万,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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