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打人取乐 的心理
,
注定使行为人对
自己行为随心所欲
、
完全视其感觉
,
视其需要
决
定
。
行为人的心理不 是考虑
“
能不能打
” ,
而是考
虑
“
想打不想打
” ,
以致以
“
管他能打不能打
,
想打
就
打
” ,
在这种情况下
,
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就是出
于
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 第三
,
看行为人是否经常性
地
殴打他人
。
因为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客体还表
现
为
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
犯罪后果所影响的非
只
一人一事
,
它的特性之一就是动不动就打
,
经常
性
地打
。
表现为
“
多次殴打他人
”
或
“
殴打多人
” 。
第
四
,
看它所谓 的
“
事出有 因
” ,
是一种有违常理和社
会公序 良俗的
“
借口
” ,
是一种毫无道理的
“
原因
”
,
还是确实
“
事 出有 因
” 。
对是否确属
“
事出有因
” ,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