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泄不满
,
寻求刺激
,
或打人取乐
,
把 自己的一种
不
健康的心理满足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
如果
出
于 以上动机
,
即使行为辩解其殴打他人是
“
事出
有
因
” ,
亦应 以 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笔
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
“
寻衅
”
就是寻找理由
、
借 口
,
“
衅
”
即嫌隙
、
争端
。
所以行为人在实施
“
殴
打
他人
”
行为之前
,
行为人总要寻找某些理由和
借
口
,
来为他某个殴打他人的行为作伏笔
,
找 由头
,
让被害人被打了还不敢声张
。
所以界定
“
随意
” ,
应
着
重考虑三点 首先是
,
也是首要的前提
,
即前述
第二种观点是主观的动机
,
这是区别此罪与彼罪
的
重要标准之一
第二
,
看行为人是否
“
一时兴
起
” 、 “
临时起意
” 。
一般来讲
,
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
胜
,
抖弄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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