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领主或族长的同意下,这些人所在之地的王不得允许他们返回相应王畿。如果将来诸王间有合理的提议,为了促进相互协作,他们也得相互派送人质。关于因罪责而被流放者、因事务而被派遣者,我下令也要同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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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如果由于边界问题诸王畿间有意或无意地发生了争执,并且不能通过当事人、王畿议会和王畿法官来调解、宣判或终结,那么我规定这种疑难问题应该通过全国性的大议会来裁决,以免因此缘故而兴起任何争斗;如果事态较为和缓,当事双方应当等待每十年固定举办的大议会,如果事态紧急,大议会则要在第三方的主导下紧急召开,可允许部分代表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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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我下令并指示,王国的诸王畿应共同接受对七神教会的照顾和保护,就像我所做的那样。同理,关于在他们掌控之下的其他教会,我指示,让他们拥有他们的权益和荣誉,让各个敬拜之地的牧师和领导人享有属于该圣地的财产权,无论他们的财产位于哪个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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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关于这些规定和一致意见,如果它们在未来出于任何原因或者无知而被破坏,这是我所不希望会发生的。我指示诸王和大议会必须努力依据正义的原则尽快弥补它们遭遇的破坏,以免由于耽搁而增加了罪责,将事态越闹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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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关于分国时王室的女眷和分支家族的归属,我下令,他们有权选择任何一位王作为自己的照顾者、保护者和效忠者。王室女眷中如果有谁选择了修道生活,得让她在自己所选择的那位王的王畿中荣耀地生活。王室女眷中如果有谁想过夫妻生活、合理合法地嫁给门当户对的人作为配偶,只要男性的提议和女性的同意是真诚的而且合理,统领她的那位王不得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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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最后,在我看来,如同所有涉及权益,为了王国的完善和利益而颁布的宪令一样,我也希望能够将本规定添加到王国既有的法令和宪令中去,由后人加以恪守和保护,一如我之前下令加以保护和恪守的,已经公布并记录在案的那些法令和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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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只要神意许可,在我还活着的时候,我所处理的这一切,为了维持秩序而加以确认的这一切、对于七神加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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