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地施予帮助,共同抵御来自王国内外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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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诸王中的任何人也不得出于任何理由、承诺或过失而接纳前来投奔的其它王的手下,也不得为这些人求情;因为我希望任何罪人和不值得同情的人不应由于王国的分治而设法逃避制裁,如果他需要得到庇护或提交申诉,那就应前往所属王畿的圣地或名人处寻求这些,尝试在那里获得适当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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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同样,我规定如果任何一位贵族或骑士非法撕毁与领主的契约,从一个王畿逃到另一个王畿,该王畿之王本人不能、也不得允许他的手下人出于正当或不正当的缘由收留此人及其家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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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自王国正式分治始,我希望诸王的手下人只能获封他主君的王畿内的地产,而不能在其他诸王的王畿同时拥有其它地产;王国应当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一方面是为了避免遭遇行政、税收混乱的境况,另一方面则避免这种情形使相关者陷入到可能的丑闻中。同时,诸王的任何手下在王国内都合法地享有不受争议的继承权,这一点不受王畿分治的隔阂。若出现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相应事务应交由大议会讨论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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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任何自由人在不存在契约或契约结束后有权按照个人意愿投效任一王畿,同理,他也可以不用改投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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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关于在诸王畿之间的财产转移和买卖活动,我下令诸王中的任何人都不得接受来自其他王畿的任何人转移和出卖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庄园、葡萄园和树林,与地产签订契约的领民或其他属于祖业的财产也包括在内。但是黄金、白银、珠宝、武器、甲胄以及其他被认为可以买卖的物件例外。自由人的状态应尽可能不受相关交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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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按照惯例,女性可以在诸王畿和其他国度中合法地寻找配偶,她们的合法祈求不得遭到拒绝,民众间的出嫁和迎娶皆被允许。女性有权处置在她们娘家所处的王畿内拥有的财产,尽管她们可能由于婚嫁居住在另一个王畿甚至另一个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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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至于为取信于人而提供的人质以及被送到各地加以看守起来的人,在未经这些人所属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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