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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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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封建王朝,实际上都没有太过健全,且较为正常的阵亡、伤残军人抚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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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比当今汉室,在法律层面,就只有太祖高皇帝年间,以律令形式留下的几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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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为: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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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过来就是:士兵在服役期间死去的,用小棺盛其遗体,送归原籍;由籍贯地县衙供应葬衣、葬具,为其进行少牢规格的祭祀;并由县衙最高长官亲自参加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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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很不错,非常暖心,也解决了许多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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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这条关于阵亡将士的规定,却仅仅只是‘规定’,完全算不上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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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一句: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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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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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人尸体送回去,难道还要扔在野外发臭发烂,无法入土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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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这么干,谁还愿意参军、谁还愿意让家中儿郎去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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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身就是应该做、不做就要损阴德的基本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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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第二句: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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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倒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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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户籍所在地的县衙,为其提供丧葬用品,并按照少牢规格为其举行祭祀,好歹是了点真金白银,实打实减轻了烈士家属在操持葬礼时,所可能面临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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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条的问题在于:无论是以天子名义恩赐的丧葬用屁,还是少牢规格的祭祀所需的‘少牢’,即猪、羊各一头,无一例外,都是地方县衙在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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