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红军战士,分给十个人的土地,为红军战士解决后顾之忧。
7. 工农阶级中的衰老残痴以及孤寡,无法自己劳动且没有家属可靠的人,也应分得土地,他们可以委托他人耕种或出租,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为了确保分配土地时的公平、公正,避免出现纠纷和混乱,《条例》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1. 分配范围以一乡为单位,地主的土地在哪个乡,就归哪个乡的人分配。贫农中农的土地,不论其位于哪个乡,都不能被没收或强行交换,明确了土地分配的地域界限,避免了跨区域的矛盾和纠纷。
2. 没收豪绅地主的财产及土地的同时,必须彻底消灭口头和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村中与这些财产和土地相关的义务或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严禁农民部分退还地主豪绅的土地或偿还一部分债务,不准秘密还租。对于贫农中农之间以土地抵当的情况,若抵当给贫农中农,原主可无条件收回土地;若无法收回,当主可另分土地,或原主另分土地,具体由乡代表会议进行处理,从根本上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契约和债务关系。
3. 如果贫农中农故意以多报少,企图多分土地,将受到处罚,不分给他们土地,维护了土地分配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4. 在土地没有分配以前,已经栽种了庄稼(且属于贫农中农)的土地,如果以后分给别人,应由分得土地的人出价赔补,保护了原耕种者的劳动成果。
5. 如果苏维埃工作人员在分配土地中,为地主保留土地,为富农保留好土地,或者将好土地分给自己,须由群众公议进行处罚,防止革命队伍内部出现腐败和不公现象。
6. 为了严防地主富农的破坏和反攻倒算,如果地主富农抢夺已经没收土地的收获品,或者向贫农中农索租债,苏维埃将以最严厉的法律进行制裁,保障了土地革命成果不被破坏。
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共计二十五条,它充分体现了党的“依靠贫雇农,打击地主富农”的阶级路线。尽管由于当时的环境局限,并没有正式划分出地主、富农、雇农、贫农、中农等明确的阶级成分,但按照《条例》对土地占有情况的规定,各阶级的界限在实际操作中大体分明。
印江的土地革命,是在各级革命政权相继建立,游击队、自卫队纷纷组织起来的坚实基础上进行的。各级区、乡政权作为土地革命的领导机关,发挥着组织、协调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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