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根基,彻底打破了他们对土地的垄断。
2. 区长、乡长、镇长等基层封建政权的代表人物,他们利用职权欺压百姓,其土地也被完全没收,不给本人留田,有力地打击了封建统治在基层的势力。
3. 自己拥有土地且亲自参与劳作,但同时还雇佣一两个长工的人,或者自己拥有土地,一半自己耕种,一半租给别人耕种的人,被定义为富农。富农的土地同样需要没收后再进行分配。不过,在被没收土地后,富农可以分得质量较坏的土地,但必须依靠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体现了革命政策对不同阶层的区别对待。
4. 寺庙的常熟田,除了留出一部分用于敬冲香火外,其余大部分也要没收,但清明祭祖所用的土地不予没收,这一规定在尊重宗教习俗的同时,合理分配了寺庙的土地资源。
5. 公田、学田,属于国家或社会的部分,也须没收,将这些公共土地资源纳入重新分配的范畴,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利用。
6. 在没收和分配土地的过程中,中农及富裕中农的土地不会被动摇,中等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同样不被没收。不仅如此,如果他们的土地较少,还会分配土地给他们,充分保障了中农和贫农的利益。
条例还对哪些人有权参加分配土地做出了明确规定:
1. 所有被没收的土地,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即苏维埃),立即由贫农与中农进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者,无论男女,都同样享有分得土地的权利,体现了革命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2. 流氓盗窃之人,只要他们声明以后务农劳作,不再盗窃抢劫,也会分给他们土地,给予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3. 在白军(军阀军队)里当兵的士兵,也会分给他们土地,鼓励他们回家种田,脱离反动军队,投身到革命建设中来。
4. 经营贸易的商人或作坊的老板,无权分得土地,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分配的对象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
5. 红军作为工农群众利益的坚定扞卫者,与国民党帝国主义进行着殊死斗争的先进战士,无论本地人还是外籍人,都要分给他们好的土地。雇农苦力也应该分给好田,但需要向贫农中农做好解释工作,征得大众的同意,体现了对革命功臣的尊重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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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红军是创造、巩固和发展黔东苏区的中流砥柱,在分配土地时,每乡要给来自黔东苏区以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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