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理所当然就该理所当然?合情合理的事就一定要按照合乎情理的道路来发生吗?
如果这样,那现在在中国土地上,在大多数人心里,同性相恋尚还是一种病——毕竟中国在2001年才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这一大类中移除。这就是最不合乎情理最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一件事。
那这就不应该也不能发生吗?
当然能。
所以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事,不合乎“情理”的事,怎么不能发生呢?
所以就算二人两情相悦,不在一起又怎么样呢?感情是双方的事,并不能逼迫,哪怕是在即将到达之时,其中一方转身走了,又怎么样呢?
做人不能那么理所应当。
至少不能在连“喜欢”都不向对方说明的时候就认为对方理应和自己在一起。
这是一种流氓行径。
唯因眨眨眼,往后挪半个身位,问:“你……你说什么?”
“我说,我喜欢你。”川录闲把手收回来,交叉着搁到大腿上。
什么时候开始的?我也不太清楚。或许是两天前你赤。身。裸。体站在我面前,我的脑子里全是些龌龊东西的时候。不对,可能还要再早一点,也许是我第一次亲吻你的那一天,我记得你脖颈上香味是暖暖的橙子味。
也可能是你说要陪我淋雨,结果不过几分钟就自己晕过去的那一次,那一次我无端把你比作红山茶,第二天就让餐厅把窗外的玫瑰换成了这样一种花。
无端吗?也不是吧,你确实像红山茶一样漂亮。
还可能要再早一点。你说会不会,其实我对你一见钟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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