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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如果发生家暴,或者夫妻双方其中一人啥事儿不干,只知道坐享其成,都可以起诉离婚。
并且,不再是男方一纸休书就可以将女方休弃。
要么签和离书,要么拿出证据诉讼离婚。
七:夫妻和离,女方嫁妆归自己所有,聘礼若是不退回,不分男方赚的家财,女方所赚银两也归自己所有。
若女方嫁妆用于家庭开支,则男方需全部补还。
这七条法律一出来,李耀安就相当于犯了众怒。
毕竟这些条例都涉及了当朝每一个人的利益。
若是穷人不卖孩子妻子,那他们哪里有仆从可以买来用?
就算有自卖,或者罪犯家眷被贬为奴的,要抢下来,也很是麻烦。
还有这些规定,岂不是让那些女子可以和他们来个肩并肩?
以后他李耀安怕不是还会提倡,女子为官吧?
毕竟女学都被搞起来了!
有些较为清廉的清官都觉得李耀安提出来的条例,太过分了。
自古以来,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应该以丈夫为天,哪能给她们这些自由离婚的权利?
朝堂上吵得不行,这七条律法也就没有通过。
出宫的时候,吏部尚书韩建满脸嘲讽地和李耀安说:“你李耀安怕不应该在户部,而应该去刑部!”
李耀安回以微笑,没有回话。
韩建自觉没趣,就哼了一声,甩袖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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