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跟沈家立契时,难道不会告诉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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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沈家这并不是‘事先不知已另有买主’,而是明知故犯、蓄意欺诈。这是他们设的局啊!后续的一切,怎能以‘户主心切、临时起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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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曾听了这番抗辩,心中也是纠结,又请教师爷,不想在这种大案上落下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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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徐友亮也不得不提醒:如果可以证明沈家并非“疏忽”而不知董家小娘子已经与人有约在先、而是“明知故犯”,那依照《大明律》就还得承担一部分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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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后世的人话翻译一下,那就是“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也得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是明知故犯的第三人,是不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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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户律》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后世民法说得那么细,没解释为什么“公证契约优先”,只是直接给了个结论,背后原理只能由司法人员自己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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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双方争执暂时陷入拉扯时,终于轮到顾炎武发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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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炎武今日客串沈树人的讼师,之前还没表现机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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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听他取得张学曾允许后,开始慷慨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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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府台明察,这董良以他们家的密约在先为由抗辩,不仅违背《大明律》,也违背圣人之道,他说沈林事先知情、蓄意为之,更是纯属臆测污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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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曰:一兔走衢,万人逐之。一人获之,余者悉止。盖言确权明责、定纷止争之要。天下女子、田宅,但凡看上去无主,又无邻舍乡里明示另有纠纷,那便如野兔在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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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只要觉得有利可图,自可果断买下。如果非得反复查验,岂不是失了先机?还有谁人敢与人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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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曾和师爷一听,果然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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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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