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论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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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章 荷兰东印度公司

荷兰东印度公司(近代亚洲):股份制与火枪下的“香料帝国”——从阿姆斯特丹到巴达维亚的商业革命

一、政治支撑:联省共和国的“国家化身”授权——军事与商业的暴力联姻

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VOC,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的成立,是近代商业史上的“基因突变”。与西班牙、葡萄牙的“王室主导”不同,VOC是“国家授权的股份制公司”,荷兰联省共和国赋予其“宣战、媾和、建立殖民地、铸造货币”的国家权力,使其成为“戴着公司面具的海外国家”。这种“政治-商业”的深度绑定,让VOC能用“议会决策+火枪舰队”的双重手段,在亚洲摧毁葡萄牙、挑战英国,垄断香料贸易。

1. 联省共和国的“特许状革命”

1581年荷兰脱离西班牙独立后,联省共和国(由荷兰、泽兰等7省组成)将“海外扩张”视为国家生存战略(本土资源匮乏,需海外市场),但无力承担王室主导的殖民成本,遂创新“特许状制度”:

- 超国家权力的授予:1602年,共和国议会颁布《东印度公司特许状》,赋予VOC三大特权:

- 贸易垄断权:独家经营荷兰与亚洲的贸易(香料、丝绸、瓷器),期限21年(后多次延长),其他荷兰商人未经许可涉足亚洲,货物没收、人处死刑;

- 军事与外交权:可在亚洲“建立要塞、招募军队、宣战媾和”(如攻击葡萄牙据点、与当地国王签订条约),相当于“在亚洲的荷兰外交部+国防部”;

- 殖民统治权:在占领地“任命官员、征收赋税、建立司法体系”,如在巴达维亚(今雅加达)设立法庭,用荷兰法律审判殖民者与当地人。

- 国家与公司的“风险共担”:共和国议会虽不直接干预VOC运营,但为其提供“外交背书”(与欧洲国家谈判时保护公司利益)和“紧急贷款”(1621年为对抗葡萄牙,议会向VOC贷款100万荷兰盾)。作为回报,VOC需将贸易利润的10%上缴国库,并优先满足荷兰本土的香料需求。

这种“特许状”让VOC成为“商业与国家的混合体”——它用公司的灵活效率规避了王室的官僚僵化,又用国家的暴力机器弥补了商人的武力不足,为近代股份制公司的“扩张性”提供了完美范本。

2. “以战养商”的暴力扩张

VOC的商业逻辑是“用战争消除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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