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的最后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律法完善与社会治理。
本小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
自【昭武律】颁行之后,在法正、简雍等人主持下,经数年修订、试行,【昭武律】及其配套【令】、【格】于昭武九年正式颁行天下。
其最大特点是“删繁就简,务在宽平”。
废除前朝诸多酷刑(如宫刑、刖刑),大量采用赎刑(罚金、劳役)替代肉刑。
对老(七十岁以上)、幼(十五岁以下)、妇女、残疾者犯罪,有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强调“教化未施而刑加焉,谓之虐民”,将“德主刑辅”思想融入律条。
司法程序规范化,重案须经县、郡、州(或中央廷尉)三级复审,避免冤滥。
在各级衙署外设“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需有基本证据,诬告反坐),直诉于长官甚至朝廷。
吏治整饬与豪强抑制方面,刺史巡察常态化,赋予刺史更大权限和独立监察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巡察郡县。
负责重点监察豪强是否违法兼并土地、欺压百姓?
官吏是否贪赃枉法、苛捐杂税?【考课令】是否落实?巡查结果直报尚书台和皇帝。
鼓励告发与重典治贪,颁布【告缗令】。
鼓励百姓举报官吏贪渎、豪强不法,查实后重赏(可获抄没家产的一部分)。
对贪官污吏处罚极重,“受赃枉法者,赃满十匹(绢),绞。”
“监守自盗,赃满五匹,斩!*”
昭武九年,司隶校尉徐庶雷厉风行,查办弘农大族杨氏侵占屯田、私设公堂、逼死人命案,族中为首者三人斩首,余者流放,家产充公。此案震动天下,“郡县肃然”。
社会救济与移风易俗方面,主张仁政泽被,化育人心。
推广“养济院”,将长安模式推广至各郡县。
经费由朝廷拨付一部分,地方筹措一部分(如罚没赃款、富户捐助)。
收养孤寡老人、残疾无依者、战乱孤儿,提供基本食宿、医药。
虽条件有限,但使最无助者得一线生机。
在社会革除陋习,倡导良俗。严令禁止溺杀女婴陋习,违者父母以杀人罪论处,邻里知情不报连坐。
鼓励寡妇再嫁,规定族人不得阻挠,违者惩处。
官方倡导节俭,皇室以身作则,削减宫廷用度,停建奢华宫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