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标准和规范。生产企业和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对因产品或服务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危险技术应用管理
对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科技应用,如核能利用、生物武器研发等,必须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和监管措施。只有获得相关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才能从事危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活动,且必须遵守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网络安全保障
加强全球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各国应共同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网络运营者和使用者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科技传播安全管理
第十条 科技信息传播规范
科技信息的传播应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传播虚假、误导性的科技信息。媒体、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在传播科技信息时,应对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核实。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科技安全敏感信息的传播,应实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当传播。
第十一条 科技交流与合作安全
鼓励全球各国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但在科技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应加强对科技知识和技术的保密管理,防止核心技术泄露和不当转让。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科技安全的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批,确保合作活动符合国家利益和科技安全要求。
第五章 科技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全球科技安全管理机构
设立全球科技安全管理委员会,作为全球科技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该委员会由各国政府代表、科技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全球科技安全战略、政策和标准,协调解决全球科技安全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国家科技安全管理机构
各国应设立专门的科技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国科技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和实施本国科技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
开展科技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
对科技研发、应用、传播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协调处理科技安全事件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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