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训诫双方维护乡里和睦。
林泽祖思虑完毕毫不犹豫的下了笔。
判曰:
审得:生员李甲与佃户张乙争水互殴一案。
查《吴国律.刑律.斗殴》之条款。
“凡斗殴以手足击人者,笞二十;折人一齿者,杖八十,徒一年;执凶器伤人者,加二等"。
今据里长王丙具结证言,甲先持耒击乙属实,自无防卫可言。
且生员乃圣人门徒,本应垂范乡里,反逞凶械戕害黔首,尤当重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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