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随意殴打他
人
”
这一个客观行为而言
,
既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
中客观方面的要件
,
又作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的客观方面要件
,
这就违反 了刑法
“
一行为一评
价
” 、
“
禁止重复评价
”
的原则
。
但这属什么样的犯
罪形态
,
理论界亦有分歧
,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
观点认为因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
,
造成他人重
伤
、
死亡后果
,
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
罚
,
是一种转化犯
。
第二种观点认为 行为人以一
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
由于产生的犯罪结果
触犯 了数个犯罪条款
,
属 于想象竟合犯
,
应该择一
重罪处罚
。
笔者认为
,
行为人出于一种故意
,
实施一种行
为
“
殴打他人
” ,
但同时触犯 了数个罪名
,
属于想象
的数罪
,
不是实质的数罪
,
应构成想象竞合犯
。
根
据想象竟合犯 的处罚原则
,
随意殴打他人
,
造成被
害人重伤
、
死亡的严重后果
,
应 以故意伤害罪或故
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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