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取乐
,
使 自己精神上
得到满足
,
没有特定的伤害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故
意
,
且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 的
。
第二种观点认
为
,
应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数
罪并罚
。
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
,
寻衅滋事罪的
法定刑决定 了他在客观方面不能包容重伤
、
死亡
的危害结果
。
因此
,
凡在寻衅滋事时随意殴打他
人
,
造成被害人重伤
、
死亡后果 的
,
为了真正体现
刑法罪刑相一致
,
不放纵犯罪的原则和要求
,
就不
能 以寻衅滋事定罪量刑
,
所 以第一种观点明显不
足取
。
那么
,
对在寻衅滋事中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
亡的
,
能否数罪并罚呢 笔者持否定态度
。
对行为
人数罪并罚 的基础只能是行为人的行为 已经构成
数罪
,
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完全具备了构成某
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体
、
主观方面
、
客体及客观
方面四个方面的要件
。
行为人在寻衅滋事 中只有
一个行为
“
随意殴打他人
” ,
它既是行为人成立寻
衅滋事罪 的客观要件
,
同时又是故意伤害或故意
杀人罪 中必不可少 的行为要件
。
就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