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决体现出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归罪化趋势 ,其主要原因
是公安机关对方舟子等人的轻微伤的司法鉴定直接决定
了法院的最终判决。正是因为理论上并不承认故意伤害
罪未遂的情况 ,加之仅以轻微伤的认定对被害人处以行
政处罚又难平众口 ,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肖传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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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做出了判决实乃既无理论支撑又无立法保障的情况
下 ,做出司法上无奈的选择。这种无奈选择的解决 ,促使
我们进一步完善立法的理念、丰富立法的技术、使立法的
观念更加民主化 ,构建和谐的、顺畅的立法与司法体制。
并且 寻衅 滋 事罪与 侵犯公 民人 身
、
财 产犯 的 客观 方 面 多有重 合和 交 又
,
导致 司法 买 践 中争议案件 不 断
。
本 文从寻衅滋 事罪存在 的 问题入手
,
阐述 对 寻衅 滋
事罪存在 问题 的 完善
。
【关键词 】寻衅滋 事罪 争议案件 问题 完善
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 随意殴打
、
骚扰他人或任 意损 毁
、
占用
公私财物 威者在 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 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 的行 为
。
虽然
我国法律已 经 明确规定 了寻衅滋事罪 但是仍然存在相 应 的 问题 , 文
将进行叙述并提 出完善建议
。
一
、
寻衅滋事罪存在 的问题
一 立 法 方 面
寻衅滋 事罪的前身是
年刑法规定 的流氓罪 修订后 的刑法对
寻衅滋事罪罪状进行 了 具体 的规定
,
立法者 期望 改 变原 来 刑 法 中流 氓
罪的模糊
、
不好操作性 的状态 但这并没有很好 的解决实践 中出现 的 问
题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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