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古代法
在古印度,居住着不同习俗、种族和宗教的人们,他们各自法律的共同点是与宗教、道德和哲学密切相关。印度古法一般分为佛教法和婆罗门法两个分支,两者相互交替。佛教兴起后,孔果王朝的阿育王将佛教定为国教,婆罗门教的影响逐渐缩小。后来,阿育王召集高僧编纂了藏文三部经典(三部藏文分别是《藏法》、《藏经》和《藏经》)。《藏法》记载了僧人的戒律和寺院的通则,《藏经》是释迦牟尼的教法集。《论藏》包含对佛教哲学原理的解释)。藏传佛教的三法,特别是藏传佛教的三法,具有法律的性质。后来,佛教的影响减弱,婆罗门教再次繁荣起来。在8世纪和9世纪,婆罗门教采用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义,并将其名称改为印度教。因此,古印度法也常被称为印度教法。
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印度法律在中亚和东南亚部分地区广为传播,如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缅甸和菲律宾。在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这些国家,它已不再使用,但一些习俗仍然保留着摩奴法典的残余。
季羡林先生指出,印度民族的特点之一是“不太重视历史记载”,“难免有对时间和空间过分幻想、过分夸大的倾向”,因此,“要认真研究印度历史,特别是古代史,就必须依靠外国人的记述”。上述情况也适用于对印度传统法律的讨论。除了佛教典籍中反映的印度传统法律之外,外国人的记述,特别是中国古代在印度的僧侣、古希腊的麦加斯提尼、中亚学者贝罗尼、法国传教士布彻等人的记述,对于研究印度传统法律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甚至已成为稀世珍宝。但这些资料毕竟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观察和描述是时代性和地域性的,不够全面。由于观察者的特殊视角,许多描述缺乏客观性和准确性。因此,无论是以上述任何一部着作的记述为依据,还是综合以上所有着作所提供的信息,都无法构架出印度传统法律的全部内容,也无法很好地把握印度传统法律的基本特征。
作为拥有悠久历史、被称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印度,其宗教文化可谓是民族文化宝库中的“重宝”。但是,从今天文明进步的角度来看,深受宗教文化影响的印度古代法律,它肯定了王权至上的君主专制制度;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之神,凌驾于一切之上;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并不是所有文化都能被叫做“瑰宝”,在经历历史长河洗礼之后的国家面貌当中,我们能够分辨出何为优秀文化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何为糟粕文化使得国家发展滞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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