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法庭辩论环节,你们都多说点,也好给我们下判决多点参考依据。
“首先,被害人刘成龙在案发当天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任真当然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说话的机会,更何况庭审明显已经接近尾声,现在再不说话,恐怕就没机会再说了。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断是否为‘行凶’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危及了他人的人身安全。
而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绝对理性准确的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已经遭受了实际伤害为前提,而应该根据现场案发情况,以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被害人刘成龙是事端的挑起者,他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本身就有过错在先。
刘成龙先是徒手攻击余家明,继而持刀连续挥砍,其行为的危险程度不断升级,明显已经严重危及余家明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行凶’。
其次,刘成龙对于余家明的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余家明正面临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
刘成龙先是下车对余家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并且一刀就砍在了余家明的脖子上。
砍刀甩落在地之后,刘成龙立即上前与余家明争夺,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余家明的人身安全始终处于紧迫而现实的危险之中。
最后,余家明抢刀反击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
在案发现场,余家明拿到刀之后,七秒内向刘成龙捅刺、挥砍五刀,追砍的两刀并未命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他的行为是连续的,不应当被分开来看。
此外,余家明在刘成龙远离宝马轿车之后即放弃追击,还从车中拿出了刘成龙的手机,防止其叫人报复,余家明的防卫意图明显。
综合来看,本案是刘成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
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余家明都没有予以反击的权利,我想实在很难说得过去。
所以辩护人认为,余家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具有实施正当防卫,并且是特殊正当防卫的权利。”
任真的总结有些长,但法官们没有丝毫不耐,朱建飞更是若有所思。
“被告人余家明,你来做一下最后陈述吧。”
重头戏总算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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