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经过双方协商签署协定,毛熊授予兔子米格-21F-13飞机及配套的R-11F-300发动机的制造许可证、安-12运输机及配套的AH-20K涡桨发动机的制造许可证。
因为伊尔14短程客机在毛熊国内已经停产,毛熊很大方的将伊尔14短程客机的相关技术作为上述两款飞机的赠品无偿赠送给兔子。
协议签署后,由毛熊提供包括全套生产技术资料,飞机、发动机散装件,以及当时国内缺少的成品、原材料。当然还少不了米格-21Ф型飞机用的К-13导弹生产技术。
协定规定毛熊政府在1961年6月至1962年8月期间将无偿地向中方提供米格-21Ф-13型飞机(含Р-11Ф-300型涡喷发动机和К-13型红外制导空空导弹)和安-12运输机(含AH-20K涡桨发动机)的全套生产图纸和技术资料。
并有偿地提供120架份当时兔子国还不能生产的米格-21Ф-13型飞机、发动机、导弹所需的部分原材料、毛坯、成品及附件。同时还向兔子方提供一架米格-21Ф-13型飞机样机、两台发动机以及飞机、发动机、导弹的部分散装组合件。
安-12“幼狐”中型运输机则提供12架份兔子国还不能生产的飞机、发动机所需的部分原材料、毛坯、成品及附件。至于伊尔14短程客机则只是提供全套的生产图纸和技术资料,不提供相应的散装件及原材料。整个协议共需支付给毛熊的费用为人民币20,832万元软妹币。
带队负责于毛签署协议的兔子国空军刘司令在听取航空专家的建议,特别在协议中注明要求提供飞机相关的设计资料,改变了原本历史中没有索要飞机设计资料,而降低了仿制和对飞机的改进的难度。
在获得毛熊转让三款飞机全套的生产图纸和技术资料后,兔子国内立刻部署相关飞机的生产和仿制任务。米格-21Ф-13型飞机的仿制任务交给了东北的沈州飞机制造厂负责,国内生产代号为62式歼击机。
安-12“幼狐”中型运输机的仿制任务交给秦川省的长安飞机制造厂负责,国内生产代号为Y-7运输机;伊尔14短程客机的国产化仿制任务交给了豫章飞机制造厂负责,国内生产代号Y-6运输机。
豫章飞机制造厂于1962年7月初完成了初总装出第一架作静力试验用的0号Y-6运输机,次年批准定型,投入批量生产。
62式歼击机的原型机于1962年底开始生产,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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