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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中营所在地之籍贯及其正确八、为顾及证人有死亡及失踪可能,或地理上的隔离,或考虑到建奴在占领区内有故意破坏犯罪证据的可能起见,委员会希望主审人员注意,应即以正当格式登记战罪证据,其目的不仅在供委员会之运用,亦所以备将来在适当法庭前对该等罪犯提起诉讼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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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是面向三个世界公开审判一个超大盗匪集团的工作,涉及人数之多,跨时之长世所罕见,所以要想征集能够在法庭审判战犯使用的证据,难度相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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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预见证据征集过程中遇到的肯定是难以想象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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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战争期间建奴集体对大明辽东百姓实施暴行的时候,谁是具体的施暴者?姓甚名谁?什么单位?什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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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罪行如何被有效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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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被害者又如何能对罪犯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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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八旗军在杀害、追逐百姓的时候,百姓处于极度恐惧状态,怎么能知道建奴是什么人?多数受害者已经死亡,无从控诉,即便是幸存者,面对残暴的建奴,由于语言不通,流动性大,受害者也很难确切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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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建奴更不会刻意保留自己犯罪的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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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于这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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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对称,使得当年人证物证的收集和保存均有相当的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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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委员会特别强调审判将以幸存者、当事人等人证和现场考古调查现场物证为主,针对于集体性犯罪确定没有确实证据的,也当以人证为主,对其犯罪嫌疑人进行隔离审讯,原则上遵循按已有犯罪事实判决,不得引申第三世界历史时间线的各种未在第一世界时空发生过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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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针对于这种集体性犯罪的特殊情况,基本原则上按照疑罪从有,受利者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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