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或赌假咒欺人。排斥自己讨厌的人。偏袒自己喜欢的人。
跨越水井、炉灶。跳过食物或人身体。溺杀婴儿,用药物堕下胎儿。行为不光明正大(如奸、盗、淫、邪行等)。月晦(月底之日,司命灶君奏言世人功过之日),五腊之日(五炁天君、察人善恶之日。正月一日名天腊,五月五日名地腊,七月七日名道德腊,十月初一日民岁腊,十二月八日名侯王腊),肆意歌舞、取乐。朔(初一)、旦(清晨)心生怨恨,气恼发怒,必触怒天地鬼神。面向北方,擤鼻涕、吐痰、大小便。对着炉灶门歌唱,哭泣,咒骂叫喊(亵渎神明)。以灶火点香供神敬佛(不净)。用秽污的木柴烧饭菜(触犯灶神)。夜间起来,赤身露体。一年八大节气,四立二分二至,施行刑罚。对流星吐痰,以手指彩虹。常以手指日月星,以眼注视日月(以上都是亵渎神明不敬天地之举)。春天烧山林,猎捕飞禽走兽。向北方口出恶言咒骂。无缘无故杀伤龟蛇。
从「非义而动」至「无故杀龟打蛇」,所列一百七十项之罪,或违背伦常,或无情无义,或害人杀物,或尖刻浇薄,或使气任性,或狂妄愚悖,或欺心利己,或好色贪财,或鄙吝奢华,或口过意恶,或阴谋使乖,或怠惰触犯等罪恶,司命之神均按罪恶大小,重罪夺其寿命,倘命抵罪恶不足,则由子孙承当灾祸之恶报。”
第六章,“又诸横取人财者,乃计其妻子家口以当之,渐至死丧。若不死丧,则有水火盗贼、遗亡器物、疾病口舌诸事,以当妄取之值。
又枉杀人者,是易刀兵而相杀也。取非义之财者,譬如漏脯救饥,鸩酒止渴;非不暂饱,死亦及之。”
意思是“又以暴力威胁强取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诈欺别人财物者,本身偿还恶报不足,便由他的妻子承受,渐渐至死丧。如侥幸不死,便有水灾、火灾、强盗、小偷、遗失、疾病、官司、口角等种种报应。且其报应轻重,恰与横取他人钱财的价值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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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害人,与以刀杀人之罪相同。夺取不义之财,就如吃有毒的肉脯充饥,喝有毒的酒解渴,不但不能暂饱,接着就是丧失生命。”
第七章,夫心起于善,善虽未为,而吉神已随之;或心起于恶,恶虽未为,而凶神已随之。
其有曾行恶事,后自改悔,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久久必获吉庆;所谓转祸为福也。
意思是“起心动念,神明即知,起念必记。心生善念,虽尚未为善事,吉祥神明已随身护佑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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