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之费用全部由朝廷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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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青苗补偿:
若是被征地方所波及到的田产内及房屋旁由作物生长的,每亩田补偿白银一两,不足一亩的按照田产实际大小进行折算。
第三条 付款之期
京兆尹于契约立定后第二日开始对被征地方进行田产、房屋的丈量,被征地方需要积极配合不得捣乱。在田产丈量清楚的第二日进行新房屋建设,在房屋建设好的七日内,将田产的补偿银两付清。
被征地方需于在房屋建成后的七日内迁出原住所,搬入新住所,不得延误。
第四条 权责之约
1. 征地方权责:依约支付补偿银两;提供安置宅基;保障乙方迁居后合法权属。
2. 被征地方权责:迁出后不得再行争执地界或索要额外补偿;配合官府丈量、登记等事宜。
第五条 违约之罚
1. 若征地方逾期未付补偿,每延一日罚银100文,累加至付讫为止。
2. 若被征地方逾期未迁或再生事端,官府可强制执行,并追偿扰乱公事之罪。
第六条 附则
1. 本契约一式四份,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双方各执一份,京兆尹存一份,呈皇上御览一份。
2. 未尽事宜,依《大清律例·田宅门》及地方惯例处置。
3. 契约立定,双方画押为证,永无反悔。
征地方:京城第一学府(因京城第一学府还未建成,暂时由和硕恒亲王爱新觉罗 胤祺全权处理学府事宜,故而此处为和硕恒亲王私印)
被征地方:
立约日期:雍正元年二月十五日
官印:(此处为京兆尹官印)”
======题外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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