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的款都作为小金库没有上交。当查到黔东独立师贺炳炎师部时,发现搞了两本账。我就向贺老总作了汇报。贺老总亲自找贺炳炎师长谈话 说:‘你要把钱交出来,不然的话我就不客气了。’贺炳炎师长笑着说:‘贺总指挥,你们经理处发的钱又少,我在路上准备一点钱,你让我带着,困难的时候,我就少找上级的麻烦,为何不可呢?我绝不会把它占为己有的。’贺龙用命令的口气说:‘不管怎样,一定要交。’贺炳炎师长只好老老实实全部上交了。其他师、团见到贺龙同志这样认真,就把所存小金库全部交了出来。”红军领导人的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有力地推动了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
财经纪律的实施
为了把每一分钱都用在扩大苏区,扩大红军,巩固苏维埃政权,解决穷苦百姓的生活困难等事业上,红三军和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在财经纪律的实施过程中采取了惩治贪污、惩治逃税豪绅、惩罚土豪、反对浪费、厉行节约、奖励先进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根据地的建设。
(一)惩治贪污
中国共产党历来把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作为党的优良传统,不断加以发扬光大。同时,对贪污浪费的行为第六章 财政经济建设
深恶痛绝,一再明令重申:“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为着我们的经济建设,是我们的会计制度的原则。”①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红三军以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的名义,翻印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罪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作为教育党员、红军官兵和苏维埃干部遵守革命纪律,规范革命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规定:
“(1)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甲、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乙、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丙、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2)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将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3)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二条处治之。(4)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之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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