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保护又反过来变成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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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条文虽然无一处提到各权制衡的问题,但字里行间,处处都是制衡地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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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地第二块则是帝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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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帝国政府分帝国中央政府和帝国地方各级政府,由专门行政法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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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帝国责任内阁为帝国中央政府最高机构。服从皇帝旨意,对帝国中央政府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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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责任内阁成员统称国务大臣,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协理大臣和各部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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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内阁总理、协理大臣由皇帝提名,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由皇帝提交帝国国会议决后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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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宪法草案没有明确说明帝国将来的政治体制以何者为先导,但无论是中国政治实践传统还是从四十一条开始的字里行间都可以看出行政主导地意味,特别是内阁直接在皇帝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氛围就更浓了。行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一方面符合国人传统的价值观与政治观。另一方面也符合加快国家机器运作。提高决策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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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皇族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并各行省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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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和平时期。军人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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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皇帝颁布法律、发布敕令及旨意时须有总理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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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若总理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内阁应该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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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内阁总理大臣以帝国政府名义颁布章程、命令时须有涉及之部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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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若国务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其应立即辞职,由总理大臣奏明皇帝后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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