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南都归降之后由这些人自己决定是彻底归顺,还是要替明朝殉葬。
告明朝军民书于正旦颁行,前后共印一万四千余张,内中首次出现“和平”一词,文中前后多达七处。
陆四对和平提出了六个条件,第一,自然就是南都的弘光政权一切法统,立即予以废除。
第二,在大顺军队到达的明朝地区,原属明朝的地方政权即刻停止活动,并废止明朝律法,改以大顺律为准。
第三,凡属南都明朝政权的一切军事力量(包括水师),地方巡检、乡兵弓捕均应立即整体向大明归诚,并根据一定原则相应改编为大顺军。
若有明朝军事力量继续抵抗大顺军,则不再视为明朝所属军事力量,当以土匪对待之;在大顺军尚未抵达接收以前,明朝地方武装力量有责任维持当地秩序,防止任何破坏事件发生。有故意破坏地方者,亦视为土匪。
第四,明朝官员在南都政权奉表之后,除朝廷六部立即停止活动,其余地方督抚及以下官员任应继续在职,并负责将权力移交大顺。明军士卒老弱残废者,经查验属实,当以退伍待之,即给予回家的便利及生活安置,务使各得其所,不致生活无着,发生不良行为。
第五,凡属南都政权的地方矿产、皇庄田园等财产,一律没收为大顺国有。对明朝勋贵,大顺原则上只解除其在明朝所获勋爵,对其家族私产予以承认。但若涉及侵吞民产、国产,经查证属犯罪行为,仍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大顺朝正式宣布,废除明朝所定一切加饷,只保留基本土地税。余杂税皆免,若有地方仍行征收,视为对大顺政权的攻击。
此六个条件,陆四明确要求南都方面必须无条件承认。
至于弘光这个皇帝,陆四也首次提出优待。即只要弘光向大顺投降,大顺皇帝封其为明王,其本人及家族任何成员享受与大顺人民同等一切之权力。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6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