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也因为这种制度,出现过很多发明了牛逼技术的工匠,因为怀璧其罪,经常保护满20年后还赖着不死,最后就莫名其妙死了。英国人后来估计也考虑到这层因素,才在《专利法》颁布时,不管发明人活多久,都统一保护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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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着作权法》保护着作人终生加死后50年,就没那么大道德风险,毕竟着作权早期是针对文艺作品的,没那么大经济利益。不会有人为了想要早几年请天下人免费白漂看金庸武侠小说,就嫌金庸命太长把他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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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除了保护期限外,1624年《垄断法》和后来《专利法》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在于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公开程度的要求,有相当大的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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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专利法》是要求“充分公开”的,就是确保保护到期后别人能山寨逆向你的发明。但1624年《垄断法》要求还没那么高,只要你能造出样品,当众演示你们实现设计指标和功能,那么具体的技术细节和原理,是可以不公布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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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明如今借鉴《垄断法》,也存在着类似的考虑。大明那么多生化环材配方领域的科技创新,如果为了专利保护而公开配方,那大明就亏了。本来大明至少可以保密四五十年甚至更久,就跟可口可乐配方保密得一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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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明的早期《垄断法》立法,也要搞成重实物实验审核、轻原理解释。你能当众演示你做得到这个效果,就可以授权。至于怎么做的,可以保留一点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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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这样也会有弊端,那就是如果后来人发明出用别的原理实现同样的功能、但成本更低的办法。但因为两者外在功能表现相似,而前者不用公布内部技术原理,这个后来的降本改良型发明人就可能得不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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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这样的法律对于鼓励人类从无到有、发明彻底全新功能的产品是非常有激励效果的,但是对于鼓励人类去发明‘已有产品的低成本改进型’是非常不利的。只是如今大明还没到争取工业化降成本为主要矛盾的时代,也没多少“降本增效型发明”,所以可以两害相权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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