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用得到的关键问题。
\n
比如,他首先确认了,明朝如今早已没有《大诰》这种“司法解释”形式了,那是明早期比较常见的,尤其朱元璋最爱用。
\n
但是,遇到疑难案件,地方上审判了之后、觉得有代表意义的,理论上仍然应该上报。省级的提刑按察使乃至中央的刑部复核之后,如果认为有推广价值,就会下发其他地方“学习样板案例”,完善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n
有些基层组织做得好的地方,甚至会把下发案例贴在申明亭里给百姓讲解。
\n
只不过,如今明朝都糜烂成这样了,这种可以“选择性裁量”的事儿,地方上一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报可不报的都尽量不报。
\n
但这不要紧,反正沈家有钱有势。沈树人到时候自然会有办法、让苏州府“自愿加班上报、请求复核”。
\n
确定了制度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确定执行制度的单位。
\n
而沈树人在苏州,这一点上又很有利——在其他省的话,根据上报疑难案件的严重程度,有些是按察使管的,有些是刑部管的,还无法做到绝对可控。
\n
但偏偏苏州属于南直隶。
\n
明朝的南直隶地区,没有设置布政使、按察使等三使,相关工作,直接就归口到南京六部的对应衙门管。
\n
所以,无论案子多复杂,最后都是南京刑部管。
\n
妥了。
\n
沈树人长出一口气。
\n
虽然还没找到最终解决方案,但思路又往前拱了一步:
\n
他需要设计一个看似犯法、实际不犯法、但确保能闹到南京刑部的案子。到时候,南京刑部就会把他提走,当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