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人定居中欧以后,保持着氏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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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演进,群体人口的不断扩增,更为复杂的事务决定了建立一种核心权力的需要。
部落酋长、军事首领和扈从队长的地位和作用显着提高。他们开始脱离生产,占有优良土地,获取更多的财富。
于是,高踞于部落成员之上的特权人物、贫富分配等不平等现象便逐渐产生。
这预示着日耳曼氏族制度正走向解体;而罗马帝国对日耳曼部落的征战则大大加速了这个过程。
宗族制
按照凯撒所描述的,日耳曼诸民族中未曾有过专制统治的迹象。
各宗族集团的领袖们,只是在出现族人之间的纠纷时负责进行调解,而且这种排难解纷的功能,也只限于在其同一宗族之内行使,不能越出范围。
当时似乎并不存在仲裁团体之类的组织。
事实上,在和平时期,他们并没有一个集中的权威部门,可以发号施令行使职权来管理所有宗族的事务。
在战争时期,据凯撒着作中的记载,日耳曼各民族要选出若干名联合指挥官,他们是集体领导者,而其掌权也仅限于战时。
到塔西图斯时代,日耳曼族中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军事首领制。
这一职位,只有那些公认的所谓“皇族”成员才有资格充任。这些“皇族”曾存在于诸如一世纪的切鲁西人和巴塔维人(Batavian)之中。
也曾出现于6世纪的赫鲁利人(Heruli)之中。这些皇族中的任一成员都具备当选为军事首领的资格,但此职不能世袭。
这种自皇族中遴选出来的领袖人物负责掌管宗教事务与军事指挥,任职终身。
但他可被耆宿会议予以废黜,而他对武士大会提出的建议也会遭到否决。这种领袖人物所能发挥的作用,其大小一般说来要凭其个人才具来决定。
塔西图斯时代日耳曼各民族中也产生了一种原始形式的司法机构。
由武士大会选举若干领导人物充任法官,法官们负责巡回各村庄,审理私人诉讼案件。
每名法官都带有100名随员,以贯彻实施其判决。如果法官们裁定某人有罪,这个人就必须拿出一定数量的马匹或牛只以抵偿其罪责,牲畜的数量要视其罪责的轻重而定。
但有许多案件,如杀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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