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的一个月,陈默全身心地投入到制度设计中。他不仅要考虑制度的科学X和可C作X,还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平衡。
在制定治安官选拔标准时,陈默特别注重品德和能力的结合。他规定,治安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够处理日常事务;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了解当地情况;身T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对於治安员的选拔,陈默则更加注重群众基础。他规定,治安员必须由村民推选产生,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可;必须在本村居住三年以上,对村情民意b较了解;必须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能够调解纠纷。
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陈默还特别注重监督机制的建立。他设计了一套完整的考核T系,定期对治安官和治安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於工作出sE的,给予奖励和提拔;对於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撤职。
「师爷,您设计的这套制度确实很完善,」负责户房事务的钱文书看了方案後说道,「但我有一个担心,就是这些治安官和治安员会不会lAn用职权?」
陈默早就考虑过这个问题:「这确实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所以我在制度设计中特别强调了权力的限制和监督。治安官和治安员只有信息收集和调解纠纷的权力,没有执法权。重大案件必须上报县衙处理。」
「那如果他们在调解纠纷时偏私怎麽办?」钱文书继续问道。
「我设计了申诉机制,」陈默回答,「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县衙申诉。县衙会重新调查处理,如果发现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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