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被告陈默性格存在严重缺陷,敏感多疑、暴躁易怒、控制欲极强,长期对温柔善良的原告实施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暴力控制。稍不如意,便对原告非打即骂,限制其人身自由与正常社交。”
“自原告不幸罹患重病后,被告更视其为累赘,将生活所有的不顺遂皆归咎于原告。不仅长期实施冷暴力,对原告的病痛漠不关心,更变本加厉,多次对虚弱的原告实施残忍殴打(具体列举数条捏造的时间、地点、手段,细节详尽,如同亲见)。”
“被告母亲陈桂芬及其姐姐陈岚,长期对原告怀有根深蒂固的敌意,认为原告拖累了被告。二人不仅在日常言语中极尽侮辱贬低之能事,挑拨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在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时,多次助纣为虐,或言语刺激怂恿,或直接参与对原告的撕打、推搡、围堵,致使原告身心遭受巨大创伤。”
“XXXX年XX月XX日晚,被告陈默因无端猜疑、捕风捉影,认定原告与单位同事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品行端正,从未有任何逾越之举),再次对原告爆发极其残忍的殴打!期间砸毁家中物品,场面极度混乱恐怖。被告母亲陈桂芬及姐姐陈岚亦参与其中,共同对孤立无援的原告进行撕打、辱骂、围困。原告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精神濒临崩溃,在极度恐惧和绝望中,才得以在闻讯赶来的娘家人帮助下,逃离被告及其家人共同构筑的暴力魔窟。”
“原告长期生活在被告及其家人的暴力、侮辱与精神摧残之下,身心俱疲,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经医院诊断已出现抑郁、焦虑等症状。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名存实亡,绝无和好之可能。为保障自身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裁判。”
证据清单:
原告杨雪伤情照片(一组) - (精心伪造或利用化妆技术做出的“伤痕”照片)
XX派出所报警记录(复印件,编号:XXXX) - (内容必然被篡改或选择性呈现,暗示警方出警处理是因陈默家暴)
证人张婷书面证言 - (证明其曾多次“目睹”或“亲耳听闻”陈默对杨雪实施暴力及精神虐待,以及陈母、陈岚的“恶言恶行”)
现场毁坏物品照片(一组) - (仅拍摄杨雪摔碎的碗和混乱场面,绝口不提门被踹坏及原因)
XX市人民医院心理科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 (证明杨雪因长期遭受家暴导致“严重精神创伤”)
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血口喷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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