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以案明法
1,法官认为,本案件中,大壮与翠花捕捉了8条野猪,边表面上看是未超过20只,但是,很多人都忽略了,野猪“三有动物”,野猪是我们国家重点研究和保护对象,是不按照数量来计算的,也就是说,只要大壮抓一只野猪,都是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F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本案件中,大壮和翠花捕捉了8条野猪,这跟抓几只野兔子,野田鸡等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大壮和翠花的行为,已经违反刑法有关F法狩猎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F法猎捕、S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B危野生动物的,或者F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B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综上所述,法官再次复盘和分析整个案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最终,判决如下:
①大壮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②翠花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③两人被处罚金4000元。
4,大壮与翠花捕捉野猪的时候,野猪是“三有动物”。但是,在去年6月份的时候,就调整了,也就是说,现在野猪不是三有动物了。
根据国家林草局在2023年6月30日公布了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从此,野猪被正式从“三有动物”保护名录中除名。这意味着野猪不再受到与“三有动物”相同的法律保护。
三、小编有话说
小编再跟大家说一下,虽然野猪退出了“三有动物”的名单。但是,野猪也是不能随便捕捉的,擅自捕捉也是违法的,大壮要牢记清楚。
我认为,本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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