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父母责任)
人工培育儿的 法定父母 必须满足:
≥10年陪伴(可累计,每日最低互动2小时)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未履行者需缴纳 高额抚养税(40%收入)
第三条(激励措施)
多子女家庭(≥9名) 享有:
优先获得 曲速飞船购置补贴
额外 氧气水资源配给
子女 免试进入星际军校/科学院
第二章 强制执行机制
第四条(生育监管)
1. 星际生育委员会(ISRB) 负责:
监控公民生育记录
强制征收逃避者的 社会延续税(50%收入)
2. 基因库贡献制度:
拒绝提供生殖细胞者,判处 冷冻休眠20年
第五条(战时特别条款)
遭遇外星文明威胁时,生育指标提升至 12名/家庭
阵亡士兵的基因 强制用于人工培育计划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惩罚
第六条(管辖范围)
本法适用于 1000光年半径 内所有人类殖民地
包括:
行星定居点
空间站
深空舰队
第七条(违规惩处)
拒绝生育(无正当理由),取消星际旅行权 + 社会信用降级 。
逃避基因贡献 ,强制冷冻休眠 + 资产充公。
虐待人工培育儿,情感矫正治疗 + 10年劳役。
第四章 伦理与技术保障
第八条(生育技术规范)
允许:
人造子宫批量培育(每家庭可申请 3名速成胚胎)
基因优化(仅限消除遗传病)
禁止:
定制“完美基因婴儿”(智商/体能增幅≤15%)
非自愿生殖细胞采集(战时可例外)
第九条(记忆克隆战士条款)
不死战士 必须被告知自己的克隆次数
克隆体 禁止用于非军事用途
附则
1. 新殖民地首世纪人口增长率 必须≥300%
2. 宗教/文化团体可申请 传统生育豁免(仍需达标9名子女)
3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