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情感波动率指数作为定价基准
东京离婚缓冲条款
设置离婚冷静期分级触发机制
建立婚姻关系"熔断机制"
配套情感修复专项基金
四、性权利的特殊处理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性自主权不可缔约"原则:
正向保障机制
婚内性暴力救济条款(参考加拿大婚内强奸三阶认定标准)
性健康知情权保障(比照美国HIV隐瞒定罪条款)
性取向尊重条款(引入南非宪法法院判例精神)
反向禁止清单
不得约定性行为频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2017年明确禁止)
不得设定性表现奖惩机制(违反人格尊严)
不得强制特定性行为方式(涉嫌性奴役)
婚姻契约的现代化本质是建立"可执行的情感宪法",其核心不在于规定具体行为频次,而是构建权利救济的法治框架。
正如欧盟家事法庭在2001年里程碑判决中指出:"婚姻契约的最高价值,在于为可能破裂的关系预设文明的分手机制"。
过度具体化的条款反而会消解婚姻的情感本质,智慧的契约设计应如瑞士民法典第159条所言:"在自由与秩序之间保持令人尊敬的张力"。
性自主权不可缔约,婚姻契约的最高价值,在于为可能破裂的关系预设文明的分手机制,在自由与秩序之间保持令人尊敬的张力。
一、性自主权的法律屏障
不可让渡性原理
德国《基本法》第2条将性自主权纳入"人格自由发展权"
欧洲人权法院在X v. Turkey案(2012)中裁定:性权利属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保护的私生活核心
我国《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编的开放性条款为性自主权提供解释空间
契约失灵案例
美国加州2000年无效的"婚内性服务合同":法院认定其构成违宪性卖淫
日本最高裁平成30年判决:夫妻同居义务不包含具体性行为要求
法国2000年废除婚姻承诺中的"忠诚条款":回归人格权保护框架
二、分手机制的文明化构造
程序正义革命
离婚登记冷静期: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设置的30日缓冲期
瑞典"阶段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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