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为特定利益方提供信息,并未能恪守自身应尽的公职义务。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判处5至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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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声音透过麦克风回荡在整个法庭内,纪希颐神色未变,静静地听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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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受贿指控,经查实,被告确曾收受金钱、贵金属等贿赂物品,虽未兑现资金,但其接受贵重礼物的行为仍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她未曾使用该笔资金,并在案件调查期间未试图隐匿或销毁证据,本庭决定酌情减轻量刑,判处1至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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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席上,有人微微调整坐姿,显然对这一裁决的考量十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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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绑架案,本庭认定,被告在此案中未直接参与策划或执行,但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尽责地采取适当行动制止犯罪,而是以不当方式处理,造成受害人额外伤害。基于以上事实,判处1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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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合上判决书,目光再次落回纪希颐,“然而,本庭同时考虑到以下减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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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顿了一下,语气稍缓,但仍然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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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告在鄢澜绑架案件后期主动反水阿尔萨德集团,客观上促成了受害人鄢澜的获救。这一行为虽无法抵消此前的过错,但其结果仍具有一定的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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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证据显示,被告虽曾泄露信息,但并未直接操控市场,未参与具体的金融犯罪操作。因此,金融犯罪罪名部分不成立,相应指控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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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告在科恩案结案后,并未从阿尔萨德集团牟取私人利益,其未经授权向阿尔萨德集团披露紫狐收购锦衣夜行案的非公开信息,据其本人及证人证言,系受到阿尔萨德的威胁恐吓,并非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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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在庭审后期,选择站出来为紫狐提供关键证言,协助澄清事实,且未利用此事换取轻判。此举表明,被告至少在案件后期展现了某种程度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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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辩方通过详实证据展示了被告的成长经历,使陪审团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其性格形成的背景,这一因素虽不能作为脱罪依据,但在量刑考量中,本庭予以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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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停顿了一下,语调平稳,但不带丝毫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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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庭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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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翻开判决书,目光再次扫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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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纪希颐,因渎职罪、滥用职权罪、部分受贿罪成立,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最短服刑期8年,届时可申请假释。并处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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