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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诺,男,汉族,职业,律师,出生于1996年1月8日,2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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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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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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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顾宸宇有仇怨,并于2023年12月21日晚11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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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随被害人到半山别墅区,并刻意拦停被害人的车,趁其下车查看之时将被害人打晕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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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带往原幸福孤儿院殴打报复,并随后将其从陡峭楼梯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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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并拨打120进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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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经医院抢救,现以脱离生命危险,但右腿造成终身残疾,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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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韩诺因私人恩怨,致使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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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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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主动自首,将被害人送医救治,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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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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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被告人以录音为证,自承做伪证,造成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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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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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告人主动交出与荣芬交谈愿为其做假证的录音证据,有悔罪情节,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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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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