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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公司负责处理这件事的张总对判决结果不甚满意,他觉得经济赔偿不应高于当地药监部门的罚款金额。但委托代理人沈律师认为,判决结果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庭和原告的宽容,沈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测算出的赔偿额度不低于五百万元。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把判决书转交给方圆公司负责人之后,他的任务就完成了,如何履行判决结果完全是方圆公司的事,跟沈律师没有任何关系。
作为原告方,拿到法院判决书以后,方翰民就在耐心等待被告方履行赔偿责任,堂堂红星制药厂,年产值超过五亿元,每年有一个亿的净利润,当然不在乎这三百万赔偿金,但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是对胜诉方的尊重,方翰民关注这件事也在情理之中。
判决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已经过了两天,法院那边毫无动静,方翰民让财务科长打电话询问,法院有关部门是否收到方圆公司的赔偿款,一连十来天,得到的答复都是被告方毫无动静。
方翰民把焦铁辉叫到厂长办公室,问他有什么办法,焦铁辉也是头一次遇到这种事,他只能向自己的律师朋友咨询,律师的意见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是因为被告方在外省市,申请方可能要承担一些费用。
方翰民当即表态,“请法院马上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费用由红星制药厂承担。”
但是,当法院执行庭民警一行四人前往方圆公司所在地,请求当地法院执行机构给予配合时,遇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对方不仅推诿,还向被告单位通风报信,导致双菱法院执行庭的执法人员空手而归。
得知这一结果后,方翰民非常沮丧,赢了官司,空有一纸判决书,却得不到一分钱赔偿金,早知道是这样的结局,劳神费劲打什么官司呀!
转念一想,方翰民认为赔偿金是小事,如果被告方拒不执行判决结果,完全有可能继续使用红星制药厂的**和商标,继续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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