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这种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界定两者之间界限,
抓住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因此,依据该观点界分两种犯
罪行为还是可行的。因此,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寇平在旅客
列车上故意向旅客要烟,在要烟不成后又动手打人,并不顾
忌其行为是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具有逞威风的主观动机,
49- -并且其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和威胁程度比较轻微,尚未达
到严重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程度,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四、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灭或者
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非常相近。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一般出于耍威
风、取乐子等心理动机,目的在于满足精神刺激、破坏公共
秩序;而故意毁灭公私财物罪的动机则是泄私愤、报复或者
妒忌,其目的是毁灭公私财物。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
事罪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没有某种特殊关系,“无缘无故”
的损毁被害人的财物,其损毁对象不特定,手段也较随意,
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行为人往往与被害人有某种特殊
关系或特殊原因,其损毁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手段一般也是
有预谋的。例如:
案例三:1997 年 7 月 14 日晚 21 时许,被告人陈文军、
李海鹏驾驶夏利轿车行至北京市海淀区航天桥时,被被害
人郑某驾驶的捷达轿车超过。陈文军见状十分恼怒。对李海
鹏说:“哪有这样开车的,欺负老实人。超过去,揍他丫一
顿。”李海鹏于是加速超过捷达轿车,并将捷达轿车逼停在
路边,陈文军、李海鹏二人即下车,先破口大骂郑某,后又对
郑某大打出手。后陈、李二人又用汽车防盗锁将郑某的捷达轿车的门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及前大灯打碎。被害人郑某
经伤情鉴定属轻微伤,并为此支付了 160 元鉴定费,此外支
付医药费 178 元,汽车修理费 3680 元,被打坏的眼镜、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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