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守法意识和思想素
质不够。口袋罪名的存在能够帮助规制大众的行
为,帮助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因此,寻衅
滋事罪在现今的社会条件上仍然是非常需要的。
其次,若选择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看作
是想象竞合,则不可避免地在很多情况下就会适
用寻衅滋事罪对行为进行规制,那么在司法实践
中也就更加扩大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从司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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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现象日
益严重,只能一步一步对其加以限制,要在司法
上逐渐对其进行克制,因此在与其他罪名对比适
用的过程中,优先选择其他罪名,将其放在补充
地位是非常有必要的。
最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体制的健全以
及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国家立法体系的规
制应当逐渐趋向全面地明确和具体,这是法制建
设的理想目标,为实现该愿景应当循序渐进地对
刑法适用进行限制,将口袋罪名放在辅助地位,
补充其他罪名,限制其适用范围。
(三)对“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的规制
1.限制解释空间
网络空间内的很多造谣行为在2013年司法解
释颁布后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该司法解释成为
了该罪名适用范围扩张至其他空间并更加口袋化的温床。因此,从源头上就要对司法解释加以限
制。在实体方面,司法机关在进行解释的过程
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禁止超出立法
原意和公众预测范围的类推解释。例如,编造虚
假信息,引起公共秩序混乱就将实践中的公共秩
序类推成了网络空间秩序进行规制,因为在社会
一般条件下的行为造成的秩序混乱是会很大地影
响公共管理的,但是网络空间的混杂能够更大程
度地可控。在程序方面,也应当对有兜底性质条
款的限制进行规制。从前文可知,寻衅滋事处于
补充地位,当其他罪名很难适用时,它带有兜底
性质,正是由于他的补充性和宽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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