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扩展至网络空间,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中的要件予以相应解释,进而包含网络空间中的编造和
散布信息的行为,这属于直接推动该罪口袋化的司法体现。而在具体的司法适用过程中,由于该罪本身
的构成要件表述又存在开放性,该罪就会在网络空间中被置于社会管理秩序的刑事治理前沿。
(二)寻衅滋事罪存在口袋化现象的主要类型
除了在立法论层面,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表述具有口袋化的立法特征外,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
一步使得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现象明显加强,因为通过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并没有对有着
口袋化特征的立法规定予以限缩,而是积极配合社会治理的体系功能,追求社会治理的政策效果,进而
使得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甚至在较为常态的意义上不断趋于口袋化。而在具体的司法适用层面,寻衅
滋事罪的口袋化现象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该罪被积极用于处理一些维权行为、信访行为以及
其他群体性的事件等。由于这些行为会涉及到社会秩序层面的法益内容,而且具有典型的政策相关性,
故其一旦被定性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并且在解释者作出相应情节或者结果严重的规范性判断后,相关
行为被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的可能性就会很大。但社会管理秩序本身主要是由行政法来予以调整的,并不
是刑法的主要角色,在模糊部门法界限的意义上,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就可能充满随意性和偶然性,
其口袋化的现象自然也就很难避免。二是在网络社会背景下,该罪被积极用于对网络谣言的规范治理。
一方面,网络空间秩序容易被类比为现实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秩序与现实社会秩序之间具
有密切联系。于是,网络谣言常常被认定为属于以起哄闹事的行为侵犯公共场所秩序,但这在无形之中
也将公共秩序等同为公共场所秩序,从而在解释层面扩张了该罪的构成要件范围,使得该罪的适用出现
口袋化的现象。三是在整个刑法体系的意义上将该罪作为填补刑事处罚漏洞的兜底性罪名。尤其对于一些具有流氓性质的惹是生非,破坏秩序,或者是出于自身的情绪而实施的一些无关刑法构成要件的行
为,但却无意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此时,当解释者认为相关行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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