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比照,在严格
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并不会出现司法适用口袋化的现状。然而,社会现实生活日新月异,加之
网络时代所形塑的双层社会结构,除了现实的物理空间外,刑法适用还面临网络空间的解释问题,在社
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下,寻衅滋事罪就时常被当作一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兜底性罪名,其不断口袋化的
趋势也就难以避免,甚至会时常与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民事违法的行为相混淆,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解
释者并没有恪守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规范地位。
案例 2:2019 年 8 月,彭某与朋友们到餐馆用餐,酒过三巡,当朋友们陆续离开后,彭某来到收银
台,表示要结账,彭某起初提出要把手机和钥匙抵押在店里,等回去取钱后再来结账,但遭到店家拒
绝。彭某诉苦说实在没钱支付餐费,自己身上确实没钱,留在店里也没用,可以先互加微信,然后等他
回去再想办法。店员见其满身酒气,就先答应了这一要求。当晚,店员多次催款,但没有得到回应,继
而予以报警。经调查,自 2018 年 11 月—2019 年 8 月,彭某先后在多家商铺吃喝玩乐,并以各种理由拒
绝支付消费金额共计 4 000 余元。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4]。
在本案中,寻衅滋事罪的定性就属于常规意义上的口袋化适用,其可能存在越位民法和行政法的调
控角色。彭某的行为如果被认为是寻衅滋事的话,那么其所对应的就是《刑法》第 293 条第 3 项中的“强
拿硬要”。根据 2013 年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的规定,强拿
硬要公私财物价值 1 000 元以上或者多次强拿硬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此
时如果只是限于数额的形式规定,那么彭某的行为若达到 1 000 元以上或者符合多次强拿硬要的情形,
那么其行为也可能会符合盗窃罪中的数额要求,但该罪毕竟不同于侵财类犯罪,起刑的数额与盗窃罪等
相似,故难免存在体系合理性的欠缺。因此,符合这些形式要件是否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进而被认
定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就存在解释余地,而且即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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