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成立范围。为了避免该罪的适用经常存在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限缩该
罪成立范围的主要刑法解释方法,禁止类推解释以及尽量避免容易导向类推解释的扩张解释,以解释方法对寻衅
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予以合理控制。注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有效协同,遵循谦抑原则,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置于整
个治理体系中予以观察,坚持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规范地位。
关键词 : 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法益内容;法益关系;刑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 : D914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009-3307(2022)01–0162–11
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断被予以扩张的情形下,围绕寻衅滋事罪的解释适用困境,司法层面的
解释论主张应当对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内容进行合理界定,对客观的行为要件与主观要件进行规范限缩,
从刑法体系的视野中认清寻衅滋事罪不断口袋化的原因,并对相应的行为要件予以体系解释,注重处理
好该罪与其它个罪间的关系。此外,有观点从宪法的视角对寻衅滋事罪的扩张提出理论质疑,指出司法
解释使得本来就具有“口袋罪”性质的寻衅滋事罪的范围更加扩张,由此可能存在公权对私权的侵犯问
题。“刑法通过国家保护每个人不受他人的私人暴力侵犯,宪法则保护每个人不受国家的公权暴力侵犯”
[1]。
寻衅滋事罪的个罪适用不能将该罪打造成为一个权力工具,对此,宪法也应当从基本权利层面作出相应
的规范审查与解释限制。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容易导致刑法的干预不当,进而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犯,
并有损刑法规范体系的权威性,有违刑法自身的明确性。在社会积极治理导向的驱动下,寻衅滋事罪在
原有传统构成要件内容的基础上时常被用来遂行处理维权或者群体性事件、信访行为以及网络空间言论
治理等社会功能。“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大有被滥用的倾向,同时也导致寻衅滋事罪被污名化。在
司法解释的推动下,寻衅滋事罪的内涵不断扩张,构成要件所容纳的行为五花八门,几乎成为破坏社会
管理秩序犯罪的兜底罪名”
[2]。寻衅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