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化、转化寻衅滋事罪,最终废除这
个饱受争议的“口袋罪”。
一、寻衅滋事罪“口袋”属性的梳理及再定位
寻衅滋事罪的理论化是辨析相关问题的载体,也
是对寻衅滋事罪改造和完善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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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寻衅滋
事罪的“口袋罪”属性,学界观点颇为一致,但是缺乏
对其原因的系统论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不能全面准
确对症下药。对于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地位,众说
纷纭,各执一词,亟待认真梳理和科学定位。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就是“口袋罪”,其因袭了流
氓罪“口袋”基因。79 刑法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
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并且“破坏公
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流氓罪。由于该规定过
于宽泛,非常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广受批判,被
戏谑为“口袋罪”,学界普遍呼吁取消流氓罪,分立为
其他罪名。97 刑法采纳了该建议,将流氓罪分解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斗殴罪、寻
衅滋事罪和聚众淫乱罪等罪名。寻衅滋事罪以外的
几个罪名比较清晰易辨,遗憾的是寻衅滋事罪包含的
内容仍然包罗万象,成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成了上
述罪名以外几乎所有其他可以入罪流氓行为的“大
杂烩”,没有能够摆脱“口袋罪”的历史命运。
首先,寻衅滋事罪容量较大,违反犯罪构成类型
化要求。寻衅滋事罪包含了四种行为方式,内容多而
杂; 而且,“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和“强拿硬要或者
任意损毁”等大量生活化、形象化描述性语言存在于
条文之中,也和犯罪构成类型化要求相左,丧失了犯
罪构成类型应有的独特性和明确性。尤其是“追逐”
和“拦截”,只是对别人行走造成妨碍,很难说侵害了
何种法益,不具备犯罪构成类型化的本质特征。
其次,“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严重混乱”等
用语具有高度模糊性。寻衅滋事罪条文同时存在三个情节犯、一个结果犯,这在刑法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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