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阶段是1947年——现在。印度独立之后的国家和法律重建时期。印度首先制定了宪法。1950年颁布的印度宪法,是印度法现代化的标志。这部宪法有几个突出特点。①宪法确立了独立的民主共和国体制,不仅宣告了英国殖民统治时代的结束,而且推翻了众多的封建王朝,将原来的数百个土邦归拢到统一的政体之中,结束了持续千年的国家松散状态,实现了国家统一。②宪法采取联邦制,重新规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各邦之间的关系。中央政府掌握大权,地方各邦也有相对较大的自由权。③宪法宣布印度是一个世俗国家,实行政教分离,这就意味着印度今后在政治上彻底摆脱了持续千年的宗教束缚,从此国家要平等对待各种宗教。④宪法确立分权制衡的国家体制。议会由两院构成,议员由选举产生;行政权以内阁制为主,以总统制为辅;法院司法独立,对议会的一般立法可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范围还包括了宪法修正案。由此,印度形成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分权制衡。⑤宪法确立了统一的司法制度,废除了殖民时期的司法权,结束了独立前的司法分散状态。印度司法模式不像美国(在联邦和各邦设立两套司法系统),而是采取一套司法制度。最高法院是司法机构的最高级,其次是设立在各邦的高等法院和市、县以及乡镇的下级法院。同时,传统的村社司法组织潘查亚特得以存续下来,经过改造之后,也被纳入国家统一的司法管理范围。这种统一的司法制度有助于维护全国的司法和法治统一。值得关注的是,自20世纪70年代后,印度法院表现出司法能动主义的态势,在人权、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⑥宪法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了种姓制度和歧视妇女的制度,赋予公民以平等权利和自由。总之,印度宪法给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以稳定基础,给民主发展和法治运行以大体架构,给经济建设和以根本保证,更给公民的权利和个人自由以重要武器。独立后,印度在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成就是婚姻家庭法领域的立法。独立前,印度的婚姻家庭法虽进行了某些改革,并制定了一些新法律,但传统的法律制度没有受到根本改动,印度宪法中的编纂民法典目标并没有实现。但自20世纪50年代,印度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其中主要有1955年的《印度教婚姻法》和1956年的《印度教继承法》《印度教未成人和监护法》以及《印度教收养和扶养法》。这些立法确立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则,废除或限制了传统的多妻制和童婚制度。根据这些法律,妇女在家庭财产和继承方面,与男子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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