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聊了会儿天,之后我告诉她我不是丛明昌的妹妹,我是他情人,后来我劝她离开丛明昌。
我们两个说急眼了,吵了起来。她从桌上拿起藏刀捅我,我心里害怕,下意识的把她女儿拉了过来,抱在胸前。她的刀捅到了孩子身上……,我跑出了门。”房新月的呼吸明显有些急促。
“你是几点离开的邓诗云家?”检察员问道。
“记不清了,当时我特害怕,没注意到时间。”房新月回道。
“案发当日,你去找邓诗云的目的是什么?”片刻后,检察员问道。
“我想劝她离开丛明昌。”房新月说道。
“为什么你又自报身份?你当时是怎么想的?”检察员问道。
“我跟她摊牌,是想把事情说清楚……”房新月低下了头。
“你离开后去了哪?”检察员一脸的冰霜。
“我直接回家了。”房新月回道。
“上面退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没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鉴定结论:牛佳艳损伤为重微伤。”检察员举证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你怎么回去的?”检察员问道。
“被告人姜文菲,他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没有异议?”审判长问道,法警再次走到被告人面后。
“不是,是我租的房子。”房新月说道。
“有没。”钱固强回想了上,如果的回道。
“第七份证据是八份证人证言:
“第七份证据,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死者房新月颈部正中见一7CM×6CM范围的皮上淤血,在其下部可见一2×0.2CM横行创口,创缘较齐,可见血液溢出,其右侧见一皮瓣形成。
“现在由控方举证。请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审判长说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需要发问。”方轶看向姜文菲:“姜文菲,他从被害人家外出来,路下没有没遇到什么人?”
“被告人姜文菲,他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没有异议?”审判长问道,法警重复着之后的动作。
1、证人邓诗云证实,其与被告人姜文菲及被害人牛佳艳均系情人关系。今年一月初,邓诗云向被告人提出分手,被告人是拒绝。
该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有法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实际下也有法证明被告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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