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解答第九条规定,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宇文东尚未说完,三哥把话茬接了过去。
“按照您的意思,老胡介绍了四次,构成情节严重!”三哥看向宇文东。
“不一定,刚才我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于2013年1月18日被废止了。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不能认为上述解答被明文废止后,介绍卖淫罪就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出台之前,法院一般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介绍卖Y人次达10人次以上的,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宇文东解释道。
(注: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该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该解释第八条规定,介绍二人以上卖Y的即构成犯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Y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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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律师,情节严重还是不严重,对我们家老胡的案子有多大影响?”何艳眼巴巴的看着宇文东。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是否严重,直接关系到量刑,五年是一道坎。”宇文东回道。
“妈呀,判这么多年呢?”何艳惊讶道。
“所以根据您说的,您爱人胡淮应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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