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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时来提议,今后不得一概准许这样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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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城的恶逆和强盗真犯,即使在停刑之年,也会不时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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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凶恶到杀害父亲的地步,即使立即凌迟处死,也仍觉有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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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外地此类罪犯却得以拖延时间,因为案件应当分类上奏,没有单独上奏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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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上奏是表示情况紧急,分类上奏则表示情况较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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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类案件在外地拖延数年,让罪犯在狱中病死,将如何平息神人共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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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时来谏议,今后在外地,凡是遇到这类案件,御史单独详细上报到都察院,都察院单独上奏,只要皇帝的批复一到,就立即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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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死的罪犯,由府州县戮其尸体。这样,才能使刑罚得到公正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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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五条律法的修改,朱厚熜甚至都能照准,而第六条……大明律规定伪造各衙门印信的人应当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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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时来则谏言,如果是私自铸造铜铁印信,必须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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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是篆文印章,但材质并非印信,则不能称之为伪造,要改为描摹印信充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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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伪造印信的人犯,如果是用木石泥蜡等材料制作的,只按照描摹印信的条例来处罚,如果再犯则拟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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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信并使用的,如果只使用了一次且赃物不足以判徒刑的,也按照盗窃罪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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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犯则按照条例,三犯则按照法律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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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这不过是宽松了些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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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伪造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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